11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有一個提案,想要整治「出國享福,回國濫用健保資源」的那些人,也就是最近媒體上講的「黃安條款」。
現在健保法針對想用才回國的這種人,處理方式是這樣的:
1⃣出國,想不想繼續保自己選擇(自由停保,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)
只要你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,你可以選擇停保。
停保期間就省保費,但國家也不會給你健保給付。
2⃣出國太久,就不讓你保(退保,健保法第8與第13條)
如果你離台超過2年都沒回來,依照戶籍法會把你踢出戶籍,你沒戶籍就沒辦法加健保。想要恢復(重新加保),要回國重新設戶籍超過6個月才行。
從這樣的設計來看,健保本來就不排斥國人短期出國後再回台用健保(你持續繳保費就好),但如果是真的是出國久居生重病才回來,即便在納保期間有乖乖繳保費,因為2年強制退保 + 6個月重新加保等待期的規定,是無法使用健保的。
不過,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保費,一般保險與健保不同。
一般保險,通常會根據你的風險計算保費。你容易生病,那你健康險的保費就比較高;你容易車禍,那你車禍險的保費就比較高。健保不是,健保的保費是根據你的所得去計算保費,所得高的保費高,所得低的保費低。簡單一點來說,健保不像保險,而是一種類似國家抽稅,再換給全體國民的健康補助,或說福利政策。
因此,你從健保得到的保障,不是全因你自己的保費,而是全體國民,這種情況說是「使用者付費」、「我有繳費我就有保障」好像也不全對。
🎸雖然健保法第1條說了,健保是要保障「國民」,不區分旅居國內外。但針對那種「逆選擇」(有病才想找保險)的行為,不管是從一般保險還是健保福利政策的角度來看,確實都該要防免的。
網友的提案認為旅外國民回台灣除非住滿183天,否則不得復保,時間上其實跟現行法規定差不多(重設戶籍6個月),差別只在實質認定滯留,不讓他們重設戶籍後人又跑掉,這是個好辦法。
上次新聞報導台大前副院長的提案也不錯:重新加保隔年才能納入健保體系,以配合健保收支,不讓他繳一個月就可以享用大家繳好久的福利。
討論社會議題的時候切記不要被新聞標題或輿論帶著走,誰「出國享福」、「黃安」或立委怎樣怎樣不是重點,別在新聞底下看完一片民粹就覺得算了。
試著多看、再多了解問題所在,才不會讓與你切身相關的權益被剝奪!